民间借贷纠纷
合作伙伴之间转账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王某主张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款项已交付,也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王某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只是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个人之间没有借据的大额转款性质认定许某主张罗某与胡某州之间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提交了罗某向胡某州转款的银行交易记录。胡某州抗辩称其与罗某没有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工程公司收据等证据。胡某州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显示罗某所转款项的资金流向,并有工程公司对罗某投资款出具的收据予以佐证。在胡某州已经举证证明二人之间系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许某应对案涉债务系借款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在许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起诉胡某州偿还借款,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
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涉诉记录职业放贷人利用填空式格式借据事后变造的便利性,在起诉前任意变造出借人身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标准等要素事实,制造“阴阳”合同条款,规避司法审查,以谋取不当利益,也成为当前民间职业放贷的常见套路。
基于父子关系单方写的借条,不能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基于男方与父亲的父子关系,案涉借条不能证明男方父亲与男方转款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男方父亲与女方、男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故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双方如对案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可另行主张。
出借人使用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案涉借贷行为效力认定。王某与余某之间有利息的借贷行为,虽然最初出借资金有绝大部分来源于网贷,但王某均及时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清,应认定为以自有资金出借。该部分借贷行为除利率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的部分约定无效外,其他部分合法有效。未约定利息的借贷行为,虽有部分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但因仅由余某承担分期偿还的本金、利息及手续费,出借人并无虚构事实套用信贷资金的事实,亦未牟取高息,认定为有效。
村主任依据村委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下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的正确认定对于民间借贷诉讼而言,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则在于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的审查。从逻辑上来讲,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是存在借贷事实,如果不存在借贷事实,那么就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然而实践中不乏像本案这样原告提供了形式上的借条等能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实际却并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的情况。
网络借贷《借款协议》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越来越呈现多样化,而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一环,其发展态势更是势不可当,但也逐渐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年来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方面均星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覺线下营销等行为。
微信转账中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小额的微信转账,其金额不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以及情侣金钱往来的限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的认定木案是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这类案件,关键是把握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即如何进行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仅凭转账记录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证据认定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规定,原告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之后,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其他债务,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证明责任转由被告承担。而在被告完成证明责任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再次回到原告身上。举证责任出现了两次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