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该案案由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理由是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后,并通知了债务人邹某,该债权转让合同对邹某发生效力,乙公司取得甲公司对邹某享有的债权,现邹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故乙公司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要求邹某履行还款义务,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债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在建筑行业,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例如,总承包商可能会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分包商或供应商,以抵消分包工程或材料的款项。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双方相互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且双方已经结算,那么工程款项债权的转让通常不会引起争议。
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关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规定,虽然将“债权”表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实际并未限定“债权”转让的时间。换言之,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受让人即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将其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天津自贸区是国内冷冻食品进出口的重要集散地,区域内聚集了大量冷链食品相关企业,业务范围自京津冀辐射至全国多地。新冠疫情暴发后,由于冷冻食品携带病毒事件频发,冷冻食品进口销售产业链受损严重。本案原、被告为京津两地冷链食品采销民营企业,在案件审理中,自贸区法院以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不单纯追求结案效率,慎用善用司法裁判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兑现,也帮助困难企业重新赢得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战略大局,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担当,同时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涉疫情货款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参考。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及形式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作出通知,是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从促进交易便捷开展的角度,可以允许债权的受让人成为通知的主体。本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未限制仅能由债权人作为通知主体。当然,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属于例外情形。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转让人可能无法对债务人作出通知,在受让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也可以允许其对债务人作出通知。
债权转让时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成本不应计入债权金融借款合同及附随的抵押担保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本金,需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此债权人在诉讼中往往会主张相应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是否真实的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需要进行审查。尤其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应视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成本,并不应该认定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否则将不当加大债务人的负担。
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原告虽未能证明已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但以诉讼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在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应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关注点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发生债权转让,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债权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约定。
《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约定,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效,对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有约束力。本案未起诉前,原告不明确,不能以即科金融公司作为原告确定管辖。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起诉?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债务,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虽然债权人主体发生了变化,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变原合同性质,故仍应以原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