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期待性质利息债权能否转让?
只要该可期待债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当事人合意,应具有可转让性如已发生的利息债权,脱离主权利不影响其性质,具有独立性,可以让与。但就未发生的利息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则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发生的利息债权没有独立性,应当否认其可让与性。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对于未具备独立性的从权利也可让与,未发生的利息债权不存在独立性,但将来可以与主债权脱离而独立存在,这与未来债权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可以采取对未来债权持开放的态度,承认其可让与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其未来发生时让与他人。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占认为未发生的利息债权也可转让。未发生的利息虽然附随于借款合同,其本身没有独立性,但是,借款本金与利息同属于金钱债权,者是可分的。只不过这种未发生的利息是否必然发生和实现,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对于不确定的债权,从法律原理上讲,并没有禁止转让的必要,这与附条件的合同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有利于债权实现的角度考虑,对于尚未发生的、具有期待性质的利息允许其转让,并不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因而自无不允转让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