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人对债权让与的接受和承认是否可作为让与通知的替代形式?
学界普遍认为,债权让与通知属于观念通知,是不需要承诺却需要受领的观念通知。因此,一般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包括我国合同法对此都没有特别的规定不管是口头的、书面的通知还是其他形式的通知,只要该通知到达受通知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通知方式的随意性对债务人来说并非十分有利。例如,债权人以口头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让与给受让人的事实,事后因某种原因,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又解除了让与关系,而债权人和受让人又未及时通知债务人,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向原受让人作出债务履行,原受让人又不诚实地接受了履行。
如果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对其履行债务,债务人虽可以已受通知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为由进行抗辩,但作为原债权人完全可能否认让与通知之事实,从而使债务人处于抗辩不利的地位,导致再次履行。尽管债务人在再次履行债务后,可以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原受让人,以此获得法律的救济,但不可避免地使债务人陷人讼累,并遭受其他损失,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让与以书面通知为必要,当然,如果通过电子数据等形式通知,且能证明债务人确已收到通知的,亦未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