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某、雷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
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书面认可文件,仅有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中建和公司及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均已注销,在深德公司提供了其与中建和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且由邯郸杰隆公司的股东作出债权承继说明的情况下,抚顺中院及辽宁高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判断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可能为虚假以及中建和公司与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承继问题。深德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涉及各方实体权益,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仅以债权转让协议真伪难以确定以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确有不当。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作为次债务人,收到法院的到期债权履行通知,应该怎么办?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的权益。由于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除外)后,法院对异议部分就不得执行,因此实务中往往讨论更多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而事实上在很多特殊的情况下,次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也应当得到重视。本文就从次债务人的角度,通过相关的案例检索,分析和梳理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救济与保护问题。
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债权人也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提起刑事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涉案的犯罪行为使债权人受到了较大损害,债权人有权利依法提起刑事自诉。但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并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可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原《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依据当时有效的《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该追偿权是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具有明确执行内容的。保证人因已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直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债务人具有法律依据。
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执行制裁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对已查封的财产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对该财产采取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形下,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套娃”公司如何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执行程序也应当注意法益的平衡,一方面,执行程序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落实程序,快速有效的将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落实在行动中,能够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增强当事人的法治信仰;另一方面,因案外人股东并未实际参与诉讼活动,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追加情形外,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扩大被执行人范围,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既不滥用追加权利,也不额外增加当事人诉累,该追加时果断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