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是否还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变更股东的登记材料为伪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撤销了该变更登记,有关该“股东”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成立,法院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清偿顺序如何确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在到期债权被保全冻结的情形下次债务人仍予以支付时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其在支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次债务人的相关支付行为是在冻结期间并非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冻结到期债权不同于执行到期债权,在到期债权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准许进行支付,并不属于“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所规定的情形,以此裁定次债务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冲突的解决路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原则上首封法院享有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有权处置被查封财产或主持被查封财产的分配。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被查封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债权(以下合称“优先债权”)的情形,首封法院处置原则却有可能引发执行困境。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及执行路径,供参考适用。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庾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倖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巳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法律保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异议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参与分配的债权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能否以被执行人已经注销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本案中执行法院应在对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属于公司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注销是否依法经过清算,是否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等相关事实审查清楚的基础上,裁判被执行人是否明确,而不应简单以被执行人已经注销即认定被执行人不明确而驳回执行申请。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原告可否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