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多个债务,如何清偿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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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见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债务的情形,这多个债务如何清偿和分配事关申请执行人能否取回以及取回多少款项,是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可以将被执行人多个债务的清偿和分配问题分为两种情形进行研究,即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两种情形。本文将对上述两种情形详细阐述。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若为普通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1、被执行人为公民和其他组织
(1)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
(1)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按照财产保全的先后顺序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执行转破产情形下,破产清算后由破产清算人统一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