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还能追回吗?撤销权诉讼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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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申请执行人,你是否发现,当你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推进。
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后救济途径,如果不能执行到位,那判决书将成为“空头支票”。
但鉴于司法实务中执行难的存在,申请人该如何实现债权,确实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小编以最近正在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为例,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办案过程。
先说说案件基本情况
A在2014年借款100万给B,没有约定利息。经A催促未果后,在2021年决定起诉B。经法院缺席判决,B应当返还借款并按LPR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后A申请强制执行,成都某法院向成都中院申请分流,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另一法院执行。该法院在2022年8月受理执行,经两次网络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除一辆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终本执行。
再说说执行中的情况
执行中,我们要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查封的车辆(是一辆二手斯巴鲁森林人,价值几万),但法院未同意,并告知让我们去找车辆,如果能确定车辆的位置,法院可以去查封、扣押。
承办律师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执行人一直在做工程项目,应该是有工程款的,但具体工程位置不详。随后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交易明细。
果不其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张银行卡,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有大量的资金交易。据不完全统计,进出资金至少达500万。
(一段小插曲,因为第一次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中未载明“对手信息”,故银行出具的明细看不到对手信息,只能看到金额。此后又向法院申请重新开具,才查到对手信息)
银行流水的重点发现
B在某银行开设的C账户显示,B将其中的资金转给与B同名字的其他银行账户。就是张三的账户转给一个叫张三的人。
我们分析,这种现象存在两种可能性。
第一,张三转给同名的张三,只是巧合,他们是同名同姓的不同人。
第二,张三存在两个身份证,刚好收款的张三是以另一个身份证在银行开户的。转款人和收款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人。
基于上述分析,确定收款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开户信息)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到开户行申请查询(目前还在办理中)。
基于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分析
1、如调查发现系同名同姓的不同人,我们将以债务人无偿转移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当然,如果被告认为该转账不属于无偿转移,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
2、如调查发现系同一人,我们仍将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再通过其他形式证明为一人。再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该账户进行扣划。但该方式必须以收款人账户有余额为前提。
总结
对于大标的额执行案件而言,如果单纯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的,建议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自身办案的经验,大多数的被执行人均有部分转移行为,撤销权诉讼可以一定程度保障申请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