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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4-05-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关键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编号:2023-17-5-300-003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1执异19号(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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