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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日期:2024-01-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原创 郑伟杰 执小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导语: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支付宝、微信及大多数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不过受技术条件和人手不足所限,法院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信息,比如跨区域财产情况、村镇银行账户信息、以及被执行人通过种种方式已经转移的财产。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总对总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联系不上,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既找不到财产也找不到人的情况,在执行案件中并不少见。如果在起诉前知道是这种结果,可能有些债权人就不起诉了。既然已经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走到强制执行程序了,肯定要多做些努力,即使不能通过执行实现债权,也要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才是。

根据情况不同,申请执行人可尝试从以下几种途径入手:

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司法惩戒措施很多,最常见的就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

除此之外,有些法院也有一些特别的司法惩戒措施。比如,重庆高院曾在2015年1月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采取执行惩戒措施势必影响被执行人甚至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一旦遇到必须解决该不良影响的事件,申请执行人即可据此与被执行人谈判,争取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债权。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除法院调查外,律师凭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也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比如,调查被执行人最近几年的银行交易流水,查找是否有大额非正常资金往来;调查被执行人已交易房产的历史交易档案,查找是否存在低价或无偿处分房产的情形;调查被执行人的离婚协议,查看是否存在将财产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离婚配偶名下的情形;调查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卷宗,查找是否有其他财产线索等等。若被调查机构不接受律师调查,还可以提供相关线索信息后申请法院调查。

鉴于律师凭法院开具调查令可以调取的财产线索非常多,如果每个财产线索都去调取,效率显然很低的。而且,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角度,法院也未必会同意广泛的开具调查令。因此,申请执行人应根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有针对性的调取财产线索。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满足特定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结合律师凭调查令调取的证据材料,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扩大被执行人主体范围,以促进自身债权的实现。

比如,被执行人离婚时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割给其配偶的,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股东抽逃资金、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参见《如何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案提起撤销权或代位权诉讼

若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有无偿或低价转让资产的行为,放弃或未及时主张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的,并能被律师凭调查令调取的材料证实,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另案提起撤销权之诉或代位权诉讼,通过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方式,实现自身债权。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后,并不当然的有权优先受偿。详见《行使撤销权后,债权人能优先受偿吗?》

参与其他执行案件的案款分配

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被起诉或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自身了解的情况,通过淘宝、京东等网站的司法拍卖信息,或者律师凭调查令调取的其他案件案卷材料,查找其他案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拍卖、变卖或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财产处置法院申请参与案款分配,若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案款在执行完毕后还有剩余,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取得余款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实现债权。

综上,申请强制执行后,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可尝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另案提起撤销权或代位权诉讼、申请参与其他执行案件的案款分配等方式,穷尽强制执行程序可以采用的各种方法,促进自身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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