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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冲突的解决路径

日期:2023-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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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首封法院对于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原则上首封法院享有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有权处置被查封财产或主持被查封财产的分配。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被查封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债权(以下合称“优先债权”)的情形,首封法院处置原则却有可能引发执行困境。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及执行路径,供参考适用。

一、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但满足条件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移送查封财产执行权

《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总结如下:

移送的四个条件

1

优先债权应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2

优先债权已进入了执行程序

3

首封法院自首封之日已超过60日

4

首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款虽未明确规定查封属于何种查封,但我们认为查封应包括保全阶段中的查封,同时也包括执行阶段的查封。在《法释〔2016〕6号批复》出台后,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也就此发表过意见:“当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时,如果首先查封为保全查封,首先查封法院应立即移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津高法〔2015〕258号)明确指出“首封法院是指在诉前、诉中、仲裁前、仲裁中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在执行中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权执行法院是指对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法院。”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行移送的具体流程

《批复》第二条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批复》第三条规定,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总结如下:

移送的具体流程

1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2

首封法院应自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3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4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三、产生争议的解决路径

《批复》第四条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2016)最高执协5号执行协调决定书

本案焦点问题是:首先查封法院是否应将“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其中,首先查封包括了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本案中,根据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批复》的规定,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案件的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海南高院办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系争议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

(2017)最高法执协34号执行协调决定书

首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是一般规则,优点是可以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及时控制财产并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维护和执行程序的推进。本案中,鉴于陕西高院及西安中院已承诺可优先保障天河法院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债权,经综合考虑两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公平保障各方权益,尽快推进执行程序,涉案采矿权宜移送西安中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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