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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次债务人,收到法院的到期债权履行通知,应该怎么办?

日期:2023-11-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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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的权益。由于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除外)后,法院对异议部分就不得执行,因此实务中往往讨论更多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而事实上在很多特殊的情况下,次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也应当得到重视。本文就从次债务人的角度,通过相关的案例检索,分析和梳理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救济与保护问题。

01、案例分享

A公司与B公司因仲裁涉诉,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查,B公司对C公司有一笔债权。法院依据A公司申请,对C公司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并委托其住所地法院送达。通知其在十五日内向A公司履行涉案到期债务,不得向B公司清偿。C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仅向受托执行法院口头提出异议。

由于C公司未能提出有效异议,亦未主动履行,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冻结、划拨C公司银行存款并委托C公司住所地法院执行。

嗣后,C公司以涉案债务已清偿为由,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及冻结执行裁定书。但由于C公司先前未能提出有效异议,且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实体债权债务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C公司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向上级法院申请的复议均被依法裁定驳回。最终,执行法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A公司发放了涉案款项。

本案中,C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对象和形式均发生了错误。可见执行案件中次债务人需特别关注自己是否提出了有效的异议,以免错失救济机会。

02、有效异议的定义

有效异议需要满足及时、书面、向指定的法院做出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及时”指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依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若干规定》)第45条,次债务人超过此期限提出的异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书面”指次债务人须依据履行通知的要求,一般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异议。若口头提出的,则应当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依《若干规定》第46条,次债务人口头提出,未计入笔录,形式上不合规。
第三,“指定法院”指作出履行通知的法院,即在《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上落款的执行法院。值得注意的是,在委托执行的场合,次债务人须明确其异议对象应为作出履行通知的法院,而非受托执行法院。

03、能否提出有效异议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若次债务人提出有效的异议,即刻发生停止执行的效果。依《若干规定》第47条,法院对该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执行人此时仍欲继续执行的,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相反,若次债务人未能提出有效异议,也未能履行的,依第《若干规定》第49条,执行法院有权直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04、法超出法定异议期限后,次债务人还能否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第二条明确,“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监339号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更明确认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次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视为默认债权的存在。而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债权消灭、债权不存在等实体事由的异议,还应参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

0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能否提出异议

次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就确定债权的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因此,在债权的执行过程中,也不应否认其异议的权利。即,次债务人依据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否认情形。

次债务人对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仍然可以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所产生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法院不应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情况下,若法院对异议不予审查,如何避免次债务人恶意逃避执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尚需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06、到期债权冻结后,次债务人能否抵销

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与次债务人协商,通过次债务人低价向第三方收购被执行人的债权然后进行抵销,此种情况下,往往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因此在《执行工作指导》中《论已被采取冻结措施的债权当事人能否协议抵销》(载2015年第2辑)一文中,主要观点认为被执行人将被保全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不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而且债权保全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对被执行人的债权的,也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只有在债权保全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前,次债务人已享有的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才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因此,对于次债务人通过收购或者新产生的债权进行抵销,能否产生抵销的效力,还需要通过区分次债务人享有的主动债权发生的时间进行判断。这样,既有利于保障次债务人的权益,又可避免次债务人恶意通过抵销制度妨碍执行或逃避执行。

结语

鉴于目前制度有待完善,次债务人更需谨慎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充分行使自身在程序中的各项法定权利,协调好与执行法院等的关系。此外,应注意在法定异议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利,及时确认法院冻结措施的状态以及债务履行情况,同时亦应当谨慎决定履行行为以免违反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对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等途径及时寻求救济,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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