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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 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追加作为债务人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09-20 点击:59次

    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追加作为债务人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为一人公司的被执行人(被告)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该一人公司的原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3-09-16 点击:92次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到期债权执行通知书尽管本身并不是执行依据,但次债务人未在指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对债务人存在债务。在执行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该执行裁定本身就是执行依据,故次债务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而且较之于执行监督程序,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更有利于维护次债务人的实体和程序权益。

  •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须符合三项条件
    日期:2023-09-16 点击:47次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须符合三项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到期债权的实质是冻结抽象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直接冻结第三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此时第三人只需履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其财产并不会被处分,故第三人在诉讼阶段对到期债权的认可或不予否认,并不表明第三人认可执行法院据此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王海巧以天易公司在诉讼保全时已经认可鹏起实业公司对其有到期债权为由,主张天易公司不得在执行阶段再作相反主张,理据不足。

  • 彝良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58次

    彝良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民营企业,执行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中止执行,避免因错误执行损害破产民营企业、企业职工和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法院未依法中止执行的,应当及时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维护破产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

  • 88个执行相关疑难法律问题参考
    日期:2023-09-04 点击:266次

    88个执行相关疑难法律问题参考“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或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终结,即相关执行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结案条件,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当事人因长期履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的除外。

  •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日期:2023-09-04 点击:103次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
    日期:2023-08-23 点击:49次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的,法院是否可直接执行该担保人
    日期:2023-08-22 点击:51次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的,法院是否可直接执行该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利息执行疑难问题的思考
    日期:2023-08-21 点击:87次

    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利息执行疑难问题的思考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强制执行实践的具体适用方面缺乏统一执行尺度,导致了具体案件执行效果不佳,无法充分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应有价值。针对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执行方面遇到的现实难题,本文以加倍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为基础,就执行程序中债务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位问题、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问题及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大背景下为民事强制执行法提出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 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
    日期:2023-08-16 点击:64次

    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当事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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