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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 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3-12-28 点击:78次

    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

  • 追加一人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司法认定标准
    日期:2023-12-25 点击:186次

    追加一人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司法认定标准金某有应当就其在担任甲商贸公司股东时个人财产独立于甲商贸公司财产加以证明。金某有提交的《验资报告书》仅能证明其在甲商贸公司成立时缴纳了出资,但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甲商贸公司,故施某梅作为涉案债权的受让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金某有为被执行人,对公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某有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迫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仅能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 进入执行程序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能否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日期:2023-12-25 点击:76次

    进入执行程序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能否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 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程序已终结,但公司尚未注销,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日期:2023-12-21 点击:110次

    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程序已终结,但公司尚未注销,能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隆和公司以华鼎智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为由主张对所涉执行案件不予恢复执行是否于法有据。

  •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日期:2023-12-20 点击:89次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是否还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12-20 点击:69次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是否还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变更股东的登记材料为伪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撤销了该变更登记,有关该“股东”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成立,法院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

  •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日期:2023-12-20 点击:103次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清偿顺序如何确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 在到期债权被保全冻结的情形下次债务人仍予以支付时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其在支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日期:2023-12-19 点击:94次

    在到期债权被保全冻结的情形下次债务人仍予以支付时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其在支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次债务人的相关支付行为是在冻结期间并非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冻结到期债权不同于执行到期债权,在到期债权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准许进行支付,并不属于“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所规定的情形,以此裁定次债务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冲突的解决路径
    日期:2023-12-18 点击:146次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冲突的解决路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原则上首封法院享有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有权处置被查封财产或主持被查封财产的分配。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被查封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债权(以下合称“优先债权”)的情形,首封法院处置原则却有可能引发执行困境。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及执行路径,供参考适用。

  •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
    日期:2023-12-16 点击:100次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庾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倖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巳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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