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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日期:2024-01-22 点击:72次

    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既找不到财产也找不到人的情况,在执行案件中并不少见。如果在起诉前知道是这种结果,可能有些债权人就不起诉了。既然已经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走到强制执行程序了,肯定要多做些努力,即使不能通过执行实现债权,也要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才是。

  • 在实际施工人的债权确定之前,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要求直接执行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日期:2024-01-14 点击:40次

    在实际施工人的债权确定之前,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要求直接执行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可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4-01-02 点击:31次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可排除强制执行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以上述形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认定其主张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 案件执行依据不明确,执行机构应先征询审判部门意见
    日期:2024-01-01 点击:40次

    案件执行依据不明确,执行机构应先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理解有分歧,应当视为执行依据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第1款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据此,对于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当首先征询作出执行依据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并结合该意见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生效裁判执行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23-12-31 点击:12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 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3-12-28 点击:41次

    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

  • 追加一人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司法认定标准
    日期:2023-12-25 点击:44次

    追加一人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司法认定标准金某有应当就其在担任甲商贸公司股东时个人财产独立于甲商贸公司财产加以证明。金某有提交的《验资报告书》仅能证明其在甲商贸公司成立时缴纳了出资,但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甲商贸公司,故施某梅作为涉案债权的受让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金某有为被执行人,对公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某有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迫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仅能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 进入执行程序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能否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日期:2023-12-25 点击:39次

    进入执行程序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能否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 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程序已终结,但公司尚未注销,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日期:2023-12-21 点击:60次

    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程序已终结,但公司尚未注销,能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隆和公司以华鼎智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为由主张对所涉执行案件不予恢复执行是否于法有据。

  •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日期:2023-12-20 点击:41次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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