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处理规则
法院是否可以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立案的审查在启动方式、审查标准、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公司无财产可清偿,“原股东”与“新股东”是否都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正确姿势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往往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可能是多年的朋友、同学或者合作伙伴,基于彼此的了解,申请人在提供线索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所以,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途径,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提供财产线索。
总公司还不上钱,能否对分公司采取限高措施?根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仅能针对被执行人作出。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并非被执行人。因此,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已承担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 被执行人能否请求免除终本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通过提级集中执行推动债务集中化解,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债务人的配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次债务人,均不得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无论案涉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