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某公司与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案——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处理规则
2024-17-5-202-05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黑执复85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