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青海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裁判要旨: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
基本案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在执行青海某置业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重庆某集团公司、申某甲、申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重庆某实业公司名下10套房屋。
利害关系人重庆某工程公司申请参与案款分配。青海高院查明,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碚区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0)渝0109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一、重庆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重庆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0148358.03元及利息损失;二、重庆某工程公司在重庆某实业公司欠付10148358.0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重庆市北碚XXX(一线、二线)、泄洪、高斜坡、11#边坡、直升机临时起降场、九号楼、机库、机场护坡、康体公园之中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青海高院审查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依附于该工程之上。案涉10套房屋与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不是同一标的,即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在该院案涉10套房屋的价款范围内,重庆某工程公司不具有对案涉10套房屋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022年9月26日,青海高院作出(2022)青执异25号执行裁定,驳回重庆某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重庆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执复21号执行裁定,撤销青海高院(2022)青执异25号执行裁定和(2019)青执43号通知书;准予重庆某工程公司对重庆某实业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10套房屋拍卖款的参与分配申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据该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本案中,重庆某工程公司对重庆某实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即(2020)渝0109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判令重庆某实业公司支付给重庆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0148358.03元及利息损失,重庆某工程公司对其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重庆某工程公司申请对重庆某实业公司名下财产参与分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青海高院未准予重庆某工程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其次,关于重庆某工程公司是否对案涉10套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景观工程的存在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整体价值,功能上服务于业主,原则上应与住宅房屋等建筑一体处置。青海高院在执行中应查明案涉10套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是否包含有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景观工程。如果不包含,则重庆某工程公司对案涉10套房屋的拍卖款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如果包含,则重庆某工程公司可以对案涉10套房屋包含的景观工程部分主张优先权。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执行异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青执异25号执行裁定(2022年9月26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21号执行裁定(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