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然之债的民间借贷债权可否转让?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启动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通说认为,自然之债包括消灭时效完成后的债务、不法原因给付的债务、超过利息限制之利息的债务、基于道德义务之债务、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之债务、婚姻居间报酬之债务以及约定的自然债务0自然之债是民法上最不确定和最具争议的概念之一,直到今日,各国的学理及立法、判例对它的认识尚不一致。在我国,自然之债甚至是被立法与判例所忽视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自然之债是可以转让的,因为自然之债是一种债权,债权人具有债权利益。在民间借贷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之债。尽管这一类债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是,一旦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从这个角度而言,出借人对于自然之债的债权,仍然可以作出转让或者处分。当然,转让给第三人后,该债权在性质上仍然是自然之债,借款人是否对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法律并不作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