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间借贷债权让与产生的费用,应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尽管债权的转让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因债权的转让使债务人承受过多的负担,或者给债务人造成其他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因债权转让而导致债务人履行费用的增加而形成纠纷。
一般认为,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原则上在债权全部转让时,由受让人承担;在债权部分转让时,由受让人与原债权人共同承担。这是因为,如果是债权的全部转让,原债权人已经完全退出债的关系,而山受让人替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务人只能请求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合同责任,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人要求承担合同上的责任。所以,在债权全部转让后,债务人已经与受让人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原则上不宜再请求原债权人承担履行费用的损失,而只能请求新的受让人承担损失。但是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由于原债权人尚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则可以请求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其履行费用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了由哪一方承担履行费用的损失的协议,该协议只是在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在债务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按照上述方式追索履行费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