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李增 罗雅璐
【案情】
2021年8月,邹某与甲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年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并特别约定了贷款人有权无需事先通知且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和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全额向邹某发放贷款。2022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并按约定的送达地址及方式向邹某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邹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现因邹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乙公司要求邹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分歧】
在本案中,因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乙公司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案由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理由是邹某是未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借款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理由是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后,并通知了债务人邹某,该债权转让合同对邹某发生效力,乙公司取得甲公司对邹某享有的债权,现邹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故乙公司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要求邹某履行还款义务,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债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因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份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结合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按照案涉《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和方式向邹某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邹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向邹某进行了通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邹某发生效力,乙公司取得甲公司对邹某的债权。现邹某未向乙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邹某向其履行还款义务。倘若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对邹某不发生效力,乙公司就无权向邹某主张权利,只能由甲公司依据《借款协议》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邹某发生效力后,乙公司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邹某向其履行还款义务,则乙公司与邹某之间发生纠纷的诉讼标的是债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本案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类型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