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具有期待权性质的民间借贷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应广泛地承认债权的可让与性,即使被转让的债权没有发生,只要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合意,即应承认此类债权的可让与性。
受让人向民间借贷的债务人作出的债权让与通知,是否可以适用表见让与?债权受让人如能充分证明债权让与的真实性的,且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存在不否认的情况下,认定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让与通知的行为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正是基于这一结论,实务中才发生了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未通知的,是否可以适用表见让与的争论。
因民间借贷债权让与产生的费用,应由哪方当事人负担?尽管债权的转让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因债权的转让使债务人承受过多的负担,或者给债务人造成其他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因债权转让而导致债务人履行费用的增加而形成纠纷。
已被生效裁判确定或强制执行的民间借贷债权能否转让?关于已被出让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扣押或者已被生效裁判确定或强制执行的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即是确定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所谓确定债权,又称法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文书以及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所确认的债权。
民间借贷债务人对债权让与的接受和承认是否可作为让与通知的替代形式?如果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对其履行债务,债务人虽可以已受通知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为由进行抗辩,但作为原债权人完全可能否认让与通知之事实,从而使债务人处于抗辩不利的地位,导致再次履行。
由民间借贷债权的受让人向借款人作出的让与通知是否有效?随着债权流转应用得越来越广泛,限定债权让与通知作出的主体对于债权流转有所限制,而且很多国家都尝试了将受让人作为作出通知主体之一,该种制度是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债权转让中无论是债权人通知还是受让人通知,都可以构成有效的债权让与通知。在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时,只要其出示了已经取得债权的证据,该让与对债务人就构成有效的债权让与。
未经通知债务人的民间借贷债权让与的效力如何认定?通知债务人制度的最初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到了近现代,通知制度亦是对债务人的保护性规定。因为如果法律不规定通知制度
禁止让与民间借贷债权的约定其效力如何认定?合同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创设的权利,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赖或特定利益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自由设定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对合同转让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否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可以参照该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债权转让通知可以撤回,撤回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或者与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到达债务人。
作为自然之债的民间借贷债权可否转让?自然之债是可以转让的,因为自然之债是一种债权,债权人具有债权利益。在民间借贷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之债。尽管这一类债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是,一旦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