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争议)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申 14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张保证责任时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会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除。本案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甲主张了保证责任,乙作为其他保证人对案涉借款的保证责任不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除。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借款人有多个保证人,出借人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民法典生效前,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生效后,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