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书面催告债务人还款,保证人复函协商解决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新某荣公司与政某公司、江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 号 (2020)最高法民终1071号
合议庭成员 方芳、朱燕、贾亚奇
关 键 词 担保 / 合同 / 保证期间 / 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4条
【裁判要旨】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书面催告债务人后,保证人复函收到债务人转交的催告函, 希望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案情摘要】
2014年1月,政某公司与江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政某公司借给江某公司2亿元,期限1年。同日,政某公司向江某公司汇款2亿元。2016年11月,拆迁项目主体由江某公司变更为新某荣公司。2017年2月,江某公司、新某荣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原建设合同,新某荣公司承接江某公司依据原合同已建未完工安置房的所有权利义务。2016年11月,新某荣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江某公司向政某公司借款2亿元及利息提供保证担保。2016年11月16日,新某荣公司与江某公司向政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就政某公司出借给江某公司用于建设的2亿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同意按照约定方式偿还政某公司。2016年11月17日,新某荣公司向政某公司出具《保证担保书》,约定新某荣公司为江某公司向政某公司的借款2亿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至2018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19日,政某公司向江某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江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江某公司将《催款函》向新某荣公司出示,新某荣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政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认可借款事实,并表示愿意与政某公司商讨还款事宜。
(撰写人:吴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