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借贷担保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中既有第三人加入又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日期:2018-04-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2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案件中既有第三人加入又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具有相同的地位,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保证人似乎也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保证人并不能向第三人追偿。理由是:从担保形成时间看,担保一般形成于第人债务加入之前,对于之后的债务加入,其并不构成保证从担保的对象看,担保人是为特定的原债务人担保,第三人的加入也并没有改变原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从诉讼程序看,如果允许担保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清偿后还需要向债务人追偿,也导致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因此,担保人在履行义务后不能成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亦不具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