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绳梅,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3月2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李某为该笔借款作保证担保。张某与王某约定,借款利息每月6000元,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如到期不能偿还,担保人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律师费亦由李某连带给付,但王某与李某未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作出约定。当日,王某从泗阳邮储银行借到经营性贷款34万元,并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30万元。借款后,张某陆续向王某归还4万元。2020年8月20日,案涉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电话联系李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3月15日,因案涉纠纷,王某起诉至法院并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一份,王某支出律师费5000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张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时,王某尚欠到银行34万元经营性贷款,其出借款项给张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其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张某需返还因该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但无需支付王某利息。对于张某已归还的4万元应依法冲抵本金,故张某还应向王某返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双方另约定,张某若逾期还款,则其应承担王某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现王某依法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并支付代理费5000元,则该费用应由张某承担。至于李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故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亦当然无效,故不管保证期限是否已过,李某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机构再转借给借款人,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从合同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故担保人担保责任应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