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借贷担保纠纷

保证人明知新贷还旧贷被判担责

日期:2022-10-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证人明知新贷还旧贷被判担责

作者:陈鑫 翟维玲,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通常,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都会说清楚借款用于做什么,甚至会将此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写进合同中。保证人不要小看了这个条款,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会给自己增加保证风险。这不,蔡某就因替他人贷款担保被判承担相关责任。

2016年5月31日,何某、蔡某与彭水县某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向银行借款130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贷款、购买材料;借款期限为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借款利率为每月11.26‰,逾期利息利率及复利利率均在借款利率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还应承担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蔡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

2016年5月31日签订合同后,银行向何某发放借款130万元。拿到借款后,何某将130万元借款中的98万元用于偿还案外人鸿坤公司欠该银行的借款。到了2017年5月,银行发放的借款到期后,何某却未能按约定偿还130万元借款本息,银行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何某偿还借款本息、复利以及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以及由蔡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蔡某认为何某将130万元借款中的98万元用于归还他人欠银行的贷款,属于以新贷还旧贷,自己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由何某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复利以及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并由蔡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以贷还贷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认定:一是对于借贷双方以贷还贷的约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无论新贷的保证人与旧贷的保证人是否是同一人,新贷的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对于借贷双方以贷还贷的约定,保证人并不知情。如新贷的保证人与旧贷的保证人系同一人,由于借款人用新贷偿还了旧贷,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义务,也未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风险,保证人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如新贷的保证人与旧贷的保证人并非同一人,借贷双方隐瞒以贷还贷的事实,增加了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对保证人明显不公平,此时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本案中,借款合同已明确告知保证人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偿还贷款,蔡某应当知道借贷双方以贷还贷的约定,在此情形下,蔡某对本案债务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寄语

借贷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在给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偿还能力,以免增加自己的保证风险。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