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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纠纷专栏简介

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
    日期:2023-06-06 点击:45次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俞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持有某公司70%以上的股权,可以单独代表某公司为其个人借款作出担保决议,不构成越权担保;案涉担保协议上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该公章真实合法,查某系善意相对人。故案涉担保协议应认定为真实有效,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俞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保证期间向起诉并获立案,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
    日期:2023-05-31 点击:55次

    保证期间向起诉并获立案,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保证期间为权利行使期间,其制度价值和目的在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法律未就该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只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以合理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日期:2023-05-30 点击:57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一般保证人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日期:2023-05-27 点击:40次

    一般保证人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该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其承担
    日期:2023-05-27 点击:36次

    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该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

  •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不追加主债务人的,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
    日期:2023-05-24 点击:53次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不追加主债务人的,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

  • 关于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7则
    日期:2023-05-22 点击:63次

    关于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7则关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原《担保法》第19 条和《民法典》第686条均有规定,且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3-05-17 点击:138次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完全不再承担责任,而是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担保人需承担的责任比例。担保人此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是补充责任,其责任范围一般小于违约责任,故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被限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以下,并根据过错程度具体分配责任比例大小。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合目的性解释
    日期:2023-05-13 点击:55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合目的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系现有有效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本篇裁判文书给出了最好的答案。如需查看原文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检索。

  •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
    日期:2023-05-09 点击:47次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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