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银行对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失的,减轻保证人责任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担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某银行按约向杨某发放借款13万元,但杨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且涉案房屋已被依法拍卖,导致某银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某银行有权向杨某提前宣布借款到期,收回借款本息。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未超出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及保证期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截至2018年10月6日,杨某尚欠本金为94552.3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冲突时的裁判价值取向本案出借人对款项的出借和抵押物抵押担保尚达到如此审慎的地步,可见出借人对以未成年人财产提供抵押担保也有超过与一般成年人成立抵押关系的注意程度。但即使借款人出具承诺保证所借款项用于未成年人权益,也只是其单方承诺而巳,并不能当然代表其处置行为就真实地从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更不能据此以保护债权人的抵押权。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财产处置的案件时,应当审慎审查借款款项的实际用途、父母与子女的实际监护关系、房屋登记之真实意图、出借人是否具备善意等,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以作出符合一般民众价值取向的判决。
动产设立浮动抵押后,抵押物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进行交易,保证人不能以此认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放任抵押物的灭失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财产特定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的审理关于担保人责任的认定,《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的,担保人应当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进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混合担保中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混合担保,指的是在同一个债权债务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权的实现,即保证。《民法典》第392条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来表述混合担保。
如何理解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后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仅诉请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未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实现主债权的,该诉讼经生效判决确定后,诉讼时效期间因已经完成其制度使命而不再继续存在,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也随之届满。抵押权人因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419条之规定,其抵押权不应再予保护。
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则抵押权不随之移转。此种约定对债权的受让人是否发生效力?即使当事人就担保物权在移转上的从属性作出排除约定,但该约定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则该约定不能对债权的善意受让人发生效力。
保证人明知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的,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借新还旧”的认定要件,不在于“新旧”借款的借贷主体是否一致,而在于保证人是否知道借款用途。保证人明知“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仍同为“新贷”和“旧贷”提供保证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