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分析合同效力应当追本溯源,从民法理论出发,探究刑法设立有关罪名的立法目的,避免刑法的调节作用过度泛化以致侵蚀民法领地。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效力理应受到肯定性评价。保证合同依其从属性同样有效,出借人有权在针对借款人的刑事判决结束后向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证人按约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债务人未还款,是否有权索回质押物?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和动产质押合同关系。该两个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出借人已依借款协议完成出借义务和占有质押物,故民间借贷合同和质押合同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向谁追偿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需满足“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三种法定情形,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能否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还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尚未签订、债务人尚未设立、涉案债权债务关系亦未发生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证人追偿权,学说上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或者说,其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是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直接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配偶与债权人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2年10月31日,宋某、范某分别向某商业银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宋某承诺作为担保人丁某的配偶,范某承诺作为担保人孙某的配偶,愿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受欺诈而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用捏造的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本案中只有朱某能行使撤销权,在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担保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