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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保证应慎之又慎

日期:2023-05-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活中常见这样的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来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该约定生效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需慎重考虑。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孙某与卓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车辆以44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卓某。卓某逾期付款,孙某有权解除合同,卓某应归还车辆并按每月1万元的车辆使用费及年25%折旧费计算进行结算。协议签订当日,孙某将车辆交付给卓某,并配合办理了相关手续,卓某陆续支付了25万元购车款。

其后,崔某表示:在卓某无法支付剩余购车款的情况下,其同意提供担保。2020年7月,卓某出具欠条,载明:共欠孙某车款、利息合计20万元,7月30日之前本息一次性结清。因卓某、崔某均未按约支付剩余费用,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卓某、崔某共同向其支付剩余购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卓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崔某明确表示,在卓某无法支付剩余购车款的情况下,由其提供担保,可以认定双方就担保事宜达成合意。

最终,法院判决卓某向孙某支付购车款项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卓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崔某承担保证责任;崔某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卓某追偿。

法官说法

实践中,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实施以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崔某应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其应就卓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崔某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卓某追偿。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担保人承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将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保证人在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前,应当慎重考虑。

1.谨慎并全面地了解被担保人的资质和实力。被担保人信誉越高、财务实力越强,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担保人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的实践接触进行判断,也可向熟悉被担保人的第三人进行了解询问。要着重考虑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不是充分,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也要考虑被担保人的负债情况。

2.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都要求有反担保,从避免风险的角度,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也可以借鉴使用。

3.谨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尽量以一般保证为主。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被担保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而连带责任保证,一旦被担保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证责任。因此,要慎用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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