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保证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主债权合同的,是否具有担保效力1.保证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书早于借款合同,是银行贷款活动中的正常现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承诺书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确、特定的。原《担保法解释》第22条(即民法典第685条第2款)也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了何种担保责任类型。
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用途而未告知保证人却继续提供借款时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直到还清本息为止”这样约定有用吗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如何认定抵押权保护的期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怎么办理在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债权人很少意识到将抵押物写入借贷合同,其次,即便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也只有极少数人知道接下来应该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房子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首续,这样的抵押才真正发生法律效力。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的,保证人是否免责贷款人与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情况下,协议改变借款用途的包括借新还旧。但无特别约定,借款人单方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下,保证人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基于借贷行为所产生,在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下,借贷行为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部分,出借人成为被害人,其对借款人的主债权已转化为在退赔程序中按比例受偿的权利。而保证人向借款人追偿的基础仍然是此借贷行为,因此不宜再通过民事程序审理追偿权诉讼,否则和允许出借人直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异。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借款人涉及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纠纷,民间借贷解释采取了“民刑分离"的程序处理模式,即“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期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保证人未对保证期间问题提出抗辩,双方当事人对此问题就未形成争议,对于没有形成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需要也不应该主动进行审理。我们认为,基于保证期间的性质,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第二种观点的顾虑也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可对保证期间问题进行释明,若保证人明确表示放弃这方面的抗辩,人民法院则不需要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