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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纠纷专栏简介

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 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现股东均应对公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23-12-12 点击:12次

    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现股东均应对公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的现股东的身份重合,只有对一人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确定后,才能认定原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本案一人公司、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系公司人格否认形成的法定之债,各民事主体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根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妁承担责任。

  •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关系
    日期:2023-12-11 点击:20次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所对应的主债权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且债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故主债权已经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抵押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直存续而不消灭。故某银行只是目前没有行使抵押权,而其抵押权并未消灭。法院认为实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 债权人未同意债务人以抵押物抵顶债权的方式清算债权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
    日期:2023-12-10 点击:16次

    债权人未同意债务人以抵押物抵顶债权的方式清算债权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

  • 抵押权担保范围在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的正确认定
    日期:2023-12-09 点击:15次

    抵押权担保范围在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的正确认定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商行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农商行依约向经贸公司发放贷款,经贸公司应按约还本付息,在农商行对经贸公词展期后,经贸公司仍未及时归还借款木息,故农商行主张经贸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经贸公司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法应予支持。

  • 即使伪造印章被判刑,但其所签的担保合同也合法有效
    日期:2023-12-05 点击:12次

    即使伪造印章被判刑,但其所签的担保合同也合法有效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 债务发生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期间但期满之日已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日期:2023-12-05 点击:20次

    债务发生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期间但期满之日已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于约定期间内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业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案涉债务发生于该约定期间内,虽然该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确定期间,但其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抵押人提出主张。抵押人以担保期间内发生在先的债务已清偿为由,主张免除对发生在后债务的抵押担保责任,违背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本意,不应支持。

  • 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对房屋权属及现状尽到审慎调查义务
    日期:2023-12-04 点击:17次

    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对房屋权属及现状尽到审慎调查义务法院认为,雷某为满足居住需求,以支付合理购房对价方式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某典当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审慎调查,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某典当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在执行上不具有优先性。

  •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设立且不存在消灭情形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就出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12-02 点击:8次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设立且不存在消灭情形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就出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日期:2023-12-02 点击:14次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日期:2023-12-01 点击:14次

    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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