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债务担保纠纷

仅有一名董事而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4-07-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仅有一名董事而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答: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据此,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自然谈不上董事会决议的问题。此时,该公司所设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当然有权决定公司是否提供非关联担保,该董事的签字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是,在该董事本身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仅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作为董事身份的签字,此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从尊重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担保制度出发,我们倾向认为,其仍然需要以董事身份另行签字,否则不能认为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果。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40页〕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