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债务担保纠纷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

日期:2024-07-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

答:这分为两种情形:(1)在公司未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债权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善意?我们倾向认为,即使公司没有到庭,人民法院也应将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善意作为一个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因为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人民法院的职责。(2)在公司出庭的情况下,即使公司没有抗辩其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人民法院基于职责所在,也负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义务,而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担保这一基本事实应当结合债权人是否善意,一并予以查明。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9-140页〕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