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声明或承诺担保行为已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通过,能否据此认定相对人已尽审查义务?
答:如果对此作肯定回答,不仅将架空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范目的,而且有可能促使相对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谋损害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债权人单纯要求上市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声明或保证其已履行完担保内部决议程序的,不构成债权人善意履行了注意义务。
〔延伸阅读:程啸、高圣平、谢鸿飞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