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只要进行合规担保,都应进行公告披露。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九民纪要》第22条的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这样规定就形成了一个规则,即为了保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只要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即可。如果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了与相对人拟订立的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为谁担保、担保金额多少等,则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就会发生效力。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48-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