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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偿还”一词不能当然说明债务已转移

日期:2024-06-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案例库:“代为偿还”一词不能当然说明债务已转移

参考案例揭东某行诉吴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0-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粤52民终42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第三人分期代为偿还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借款及利息,但“代为偿还”一词不能当然说明债务已转移。在没有改变原借款合同内容和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情况下,且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认可债务已经转移,应认定第三人对“代为偿还款项”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第二,关于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学理上,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都是债务承担的方式,前者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后者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相对容易区分,这主要体现在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愿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的责任并不免除,而债务转移则是此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退出了该债权债务关系。两者在是否需要债权人表示同意上亦有不同,债务转移需要经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对于债权人是更有利的,只要其在合理期间内没有表示拒绝,债务加入即发生效力。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识别问题,应以意思表示作为核心识别标准,遵循有利于债权人保护的原则。由债务人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约定或者向债权人所作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难以确定是债务移转还是债务加入,有关约定或者意思表示未明确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采用这一识别方法也可以起到导向和规范作用,引导债务人、第三人在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时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来源:但小红《民法原理与实务:合同编》

债务承担,即由第三人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部分债务或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债务。债务承担根据转移的义务范围不同,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的新债务人,完全或部分承担原债务人所负有的债务,而原债务人则完全或部分脱离债的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债务。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看起来很相似,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若第三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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