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间借贷债权诉讼时效庙满,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否表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有观点认为,债权转让不得对非让与行为当事人的债务人产生不利后果。债务人有权以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来对抗新债权人。笔者认为,债权转让是对债权主体的变更,债的内容没有变更,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可以对抗新债权人。如果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认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当然,除非能够认定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否则,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另外,在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即告中断,债权让与前后的诉讼时效是不能连续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