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
继受取得情形下,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的,应否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中,若被告有证据证明案件实为债权转让纠纷,并对债权转让效力或者原债权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权人作为第它人参加诉讼。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实践中,反驳可表现为抗辩、否认等具体形式。所谓“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为假,且无需承担证明责任;所谓“抗辩” 则是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范而做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行为,应就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如何确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亻责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就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案件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在实现质权的相关诉讼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物权属性决定了只能以出质人为被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收账款其实是付款请求权,其存在的债权属性决定了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与出质人并列为被告,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法律授权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力,就是为了防止享有权利的人未得到应得的保护,而共同承担义务的人未受到追究,从而完整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配偶是否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自然人以“见证人” “经手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的,出借人应当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应当如何确定被告?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且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因此,借款交付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借款是否交付这一事实在认定上的困难。
债权凭证上没有记载借款人的,如何确定被告?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点没有争议,然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被告,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记载于借条上的出借人委托他人支付借款款项的,如何确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因此,该借贷关系中真正的出借人是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所委托的他人,他人将自己的货币所有权交付给借款人他人当然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因此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所委托的人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出借合同专用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该条确定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实际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