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合同专用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目前,我国对于借用合同专用章的责任承担没有相应的实体法律依据,而出借合同专用章案件时常出现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确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的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条确定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实际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