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应诉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民间借贷债权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就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而言,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而得不出不知晓履行期限的结论,进而得不出权利受到侵害的结论,更得不出权利人不知晓权利受到侵害状态的结论。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当作为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出借人未向作为借款人的债务人主张请求权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履行债务并不明确,无法判断出借人的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也就无法起算。因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民间借贷债权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确认民间借贷台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请求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当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其理由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性原因都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确认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逃避合同义务并携款逃跑如何认定?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黄某在与孙某签订合同时本身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可从黄某携款潜逃这一行为来看,他并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就不能构成民事欺诈。黄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虚构了要购买原材料的事实并成功骗取了孙某的6万元,后逃之夭夭,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自然人以“见证人” “经手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的,出借人应当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应当如何确定被告?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且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因此,借款交付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借款是否交付这一事实在认定上的困难。
债权凭证上没有记载借款人的,如何确定被告?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点没有争议,然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被告,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记载于借条上的出借人委托他人支付借款款项的,如何确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因此,该借贷关系中真正的出借人是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所委托的他人,他人将自己的货币所有权交付给借款人他人当然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因此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所委托的人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出借合同专用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该条确定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实际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应诉后能否以管辖权约定的内容系由原告自行添加的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涉及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才可以提出。所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不管是当事人起诉前还是当事人起诉后的人民法院审查期间,都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因为此时该案的管辖权尚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