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合同义务并携款逃跑如何认定?
【案情】
孙某找黄某定作一套设备,双方签订了定作合同。后黄某以需要购买原材料为名向孙某索要了6万元,后孙某多次催促黄某履行合同义务。黄某均表示会马上帮其制作设备,可后来不知所踪。
【分歧】
本案中,对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民事欺诈行为。罗某在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后,拿了黄某的原材料费却不认为积极的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罗某履行合同时,虚构了要购买材料的事实骗取了孙某4万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一般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债骗他人钱财。
其次,本案中,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黄某在与孙某签订合同时本身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可从黄某携款潜逃这一行为来看,他并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就不能构成民事欺诈。黄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虚构了要购买原材料的事实并成功骗取了孙某的6万元,后逃之夭夭,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赵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