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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保证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日期:2018-05-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保证合同是否必然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解析〗

犯罪行为与民事合同的牵连、交叉与叠加,必然产生一个很现实的理论问题,即如何评价民事合同的效力?这是刑民交叉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实体问题。涉嫌犯罪的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一类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最为复杂、疑难。然而,现有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案件处理上混乱不堪,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在法律适用上极不统一。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犯罪,另一方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但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处理结果迥异。传统观点认为,借款人在向社会公众借款时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或者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有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因此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能认定无效。尤其是在刑事领域,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且具有很强的诱致性传导力。然而,从古代的“刑民合一"到近代的刑民分立',刑法与民法作为两大基本实体法,在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法治进步过程中,各自从不同侧面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广泛而深远的调节功能。在此背景下,《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而在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刑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作出了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出借人或借款人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当然无效,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合同效力。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都存在着提供保证的情形,一旦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涉嫌犯罪,保证人往往会以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此种情形下,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在担保责任的具体认定上,要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据此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这一款的规定是在第一款规定基础上的深化和延伸。

根据担保的原有之意,民间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要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上文所述,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即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因此,对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应分两种情形理解: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更多地取决于担保行为本身。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同样要以《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如果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则要分析出借人、保证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出借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本金、利息作了变动,而没有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的变动是减轻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动后的民间借贷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的变动加重了借款人的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加重借款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予以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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