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网络借贷与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公司、企业债券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按券面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行为表现为未经报批即发行债券,或者虽然已上报但尚未获得批准即发行债券,以及虽然经过批准但超越批准规模发行债券三种情形。无论是哪种情形,行为都是以公司、企业债券为载体。网贷平台为借款人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并作为中介促成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虽然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某些情况下网贷平台甚至可以充当债务担保人,但他们之间形成的债务载体是一份或者几份各自独立的资金借贷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其行为都不涉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也不以公司、企业债券为载体,因而与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之间存在明显界限当然,如果网贷平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网贷平台公司的债券,数额巨大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则可以构成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