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起诉应诉 >> 民刑交叉

盘点违法发放贷款罪容易入罪的7种非贷前行为

日期:2024-04-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下文章来源于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木莯,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基于信贷全流程视角,非贷前行为是相对于贷前行为而言的,具体包括授信审查环节、贷中管理环节、贷后管理环节等信贷流程。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除了关注贷前环节,还应当注意违法发放贷款罪容易入罪的7种非贷前行为。我们称之为非贷前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重点领域的“雷区”。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一旦踩踏上述信贷“雷区”,便会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导致入罪和判刑。

一►

授信审查环节容易入罪的行为

(一)案例1:伪造、变造、私自篡改申报材料,或隐瞒重大风险事项,导致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得以审批通过。

2014年2月,Q市Y公司向G银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时任G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J某在对该笔贷款贷前审查中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亦未核实公司记账凭证、账簿等相关材料及贷款的真实用途,便出具该贷款的申报材料。

之后,该项目上报上级行信贷审批会进行审批,当会议主持人询问J某是否核对了原始票据时,J某表示对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状况等贷款资料均核对了原始票据并实地核查,贷款资料均为真实,隐瞒其出具的申报材料为虚假的事实,并致上级行同意向Y公司发放该贷款。Y公司取得贷款后,用于偿还法定代表人J1某个人债务,未用于购买原材料。最终,Y公司无能力偿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

最终J某被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案例2:授意或干预银行贷款专业审批人,使其违背管理规定或人为降低审查标准出具审查意见。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时任R市农村信用联社某分社主任及R市F银行负责人及行长D某某,在明知由Z某安排L某某、W某雇请的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到F银行申请贷款,且所申请贷款均不是申请人使用,均由Z某使用及申请贷款资料有虚假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对所涉贷款审批实施干预,安排该行信贷员为L某某、W某雇请的L1某、F1某等40人发放贷款共计5205万元。

截至2019年,F银行尚有共计3064.26万元的贷款本金未能追回。

最终D某某被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

贷中管理环节容易入罪的行为

(一)案例3:未签订书面有效合同(协议)擅自发放授信。

2011年至2015年期间,Y某某、Z某夫妇及其关联公司向S市农村信用联社某信用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合计申请贷款30笔,金额共计2.019亿元。时R某信用社主任L1某某、信贷营销中心经理Z1某某在办理上述贷款业务中,仅就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28日合计1800万的贷款与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剩余共计1.839亿元的28笔贷款,均在二人未对贷款人Y某某、Z某及其关联公司进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并签订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发放。

最终二人被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L1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Z1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案例4:未严格落实授信批复中约定的落实担保条件擅自发放授信。

2014年7月,Z2某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买车,遂找到Z3某,以Z3某的名义向S银行申请贷款,时任S银行副行长W某将Z2某、Z3某介绍给个人贷款部主任S1某,在担保公司拒绝担保的情况下,由Z2某作为担保人,向Z3某发放贷款43万元。

此外,S1某在办理Z3某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明知Z2某要借Z3某之名贷款购车,对Z3某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认真调查核实,仅凭W某的指示,即草率通过该笔贷款审批,对Z3某所购车辆亦未办理抵押登记。该笔贷款发放后,Z2某、Z3某不能按期偿还银行本息,至案发时该笔贷款仅偿还11万元。

最终二人被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S1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W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案例5:未取得授信发放批准文件即擅自发放授信,或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突破批复授信额度。

2014年,时任X市某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理事长M某某在明知Z某某不符合贷款的条件情况下,指令时任信贷大厅经理W1某去为Z某某以J某名义贷款500万元。W1某、时R某信用社信贷员B某到采石场核实贷款抵押物后发现抵押物不足值、产权不清晰,但W1某担心M某某埋怨,故在明知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下令B某虚报抵押物价值。此笔贷款在未通过贷审会审核情况下,M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时任信贷大厅副经理C某为此笔贷款授信,C某在未取得授信发放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听从M某某的指令而做授权放款500万元,该笔贷款至今未能收回。

最终M某某、W1某以及C某均被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M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W1某、C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例6:未严格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面签程序,导致合同存在瑕疵影响贷款人债权。

2010年时任Y市城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某信用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主任L3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Y市H区某KTV股东L4某,之后,L4某找到L3某某要求帮助贷款,L3某某在既未审查借款人资格,又未履行上门调查和面签手续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同时还为贷款人提供虚假担保人。自2012年至2015年间,L3某某及L4某找来Y1某、R某等二十六人,先后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共计59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交由L4某使用。

此外,在2014年至2015年间,L3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分别向Y2某、D某发放冒名贷款160万、240万。在上述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L3某某均未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且均未履行上门调查和面签手续。L3某某合计违法发放贷款共计990万元,上述贷款逾期均未予收回。

最终L3某某被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

贷后管理环节容易入罪的行为

(案例7):未进行贷后管理或贷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或虽发现问题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013年至2015年期间,W某因个人资金紧缺,伙同Z市L公司,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伪造虚假合同,出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试图以某公司作为虚假贷款主体向Z市某行申请贷款。

2013年9月,时任Z市某行客户经理L5某在受理上述业务过程中,未按授信批复要求核实出账前需落实的限制性条件,指导L公司篡改财务报告,未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贸易背景、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发放以后,L5某也未对资金去向进行检查、监管,贷后管理缺失。导致Z市某行发放的1900余万元贷款不能收回。

最终L5某被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