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后决定是否移送侦查机关,应当把握何种标准?
这实质上是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问题。对此《规定》第五条着眼于“行为”或“事实”本身,即确立的是“同一事实”标准。
刑民交叉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同一行为或事实同时符合刑法与民法的某项规定,或者说是刑法与民法均对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调整,因而产生了交叉、竞合。而这里的同一行为或事实应当为自然意义上的同一行为或事实。换言之,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并导致案件性质不仅属于民事纠纷还可能是刑事犯罪,这是审查是否应适用本条规定所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时,依法负有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的义务。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只要发现涉及民刑交叉的情形,无论是否系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均应向侦查机关移送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即使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在仍然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