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代位权的行使是否以次债务金额确定为前提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
参考案例 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参考案例 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最典型的情况是出借人在出借本金时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但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出借人全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又在当日收取利息的情形,该情形是否属于“砍头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应当判决该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韦某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行为足以代表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北海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韦某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其行为在民事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并不冲突,不能依据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韦某骗取,就认定借款的主体是韦某。
委托贷款合同利率上限的确定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其利率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确定
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借贷实际发生在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二者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事项应受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相应规制
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