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非合同当事人在对账函上加盖公章,是否必然承担还款责任?刘某同甲公司自愿以口头形式达成案涉承揽合同,刘某亦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甲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尚欠刘某装修款295446元,有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予以证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刘某在按照甲公司的指示完成项目装修工程后,该项目由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使用,乙公司虽实际使用该项目并在《对账函》空白处加盖印章,但未标明其身份,其并非案涉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结合乙公司“我们只是起到见证作用”的抗辩,故对刘某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兴富公司在案涉借款关系中应为共同借款人还是案涉借款保证人的问题。诚创公司一审起诉兴富公司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共同还款责任,主要依据为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远振以兴富公司名义签署了与案涉借款有关的《承诺书》《协议书》《确认书》。
可否追加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田某杰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田某杰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其理由是: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具有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孙某不承担还款的义务。陈某先将自己名下微信账号无偿借给孙某使用,此后又无偿向孙某使用的自己名下微信账号转款,应视为陈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孙某使用,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借名贷款”系指实际用款人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所贷款项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认定分歧。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综合合同签订、履行等事实,准确认定责任承担主体。
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为单方债务加入,与法人一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无相应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配资人签订的名为“借款合同”实为场外配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纯获利益的项目合作协议,是借款还是合作?本案中双方并不具有共同经营等合意,名为项目合作协议,实际是出借人提供本金,借款人按月付息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涉及信用卡刷卡套现的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诉请退还货款及利息,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