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如分支机构的财产确实不足以承担其责任的,可依据该规定,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
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各关联公司之间因出现人格交叉或混同情形,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之间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关联公司的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的情况,则债权人无权要求关联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友与黄某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张某友因虚假诉讼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谭某万因帮助张某友转移财产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黄某生因虚假诉讼被法院处以罚款,打破虚假诉讼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零成本”的幻想和“低成本”的惯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及相关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推动形成诚信诉讼的社会氛围。
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对于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部分,应由受托人全额返还投资款;对于已完成委托事项并产生损失的部分,应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二审是否能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司为其实际出资人提供担保是否须经股东会决议?因法律已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故第三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第三人没有审查公司章程、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善意,不属于受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第三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公司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应以缺少公司决议为由否定担保行为的效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损害公司自身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虽未提供其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依据诚信原则,不应以缺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行为无效。
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出借人具有依据合同起诉的主体资格,但实际出借人另行起诉的除外
《公司法》第十五条对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影响第十五条属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内部程序性规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确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时,应当严格区分公司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受公司内部程序性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