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规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能否产生效力?债务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生活中,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屡见不鲜。绝大多数出借人认为自己只是将银行卡借给亲戚朋友使用,并没有支配银行卡,与自己没有关系。此案提醒公众,要严格遵守金融管理法规,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避免因出借账户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裁判要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某信息咨询公司诉骆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本案系涉及网络助贷平台巧立担保费、担保咨询费、担保服务费等名目垒高综合贷款成本超过年利率36%、加重金融消费者负担的案件。网络助贷平台联合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增强了金融普惠性,但是也通过合同约定变相提高综合贷款成本,这与国家倡导的减费让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相悖。
欠条签名与身份证不符是否需要还款?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无进货详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佐证,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亦无法认定徐某就是徐小某,故不能支持于某主张。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为徐某手写,且在欠条约定的5月有微信往来内容佐证,徐某先在5月6月表示会还款,但10月突然说不还款,应认定构成事实供货关系的证据链形成。徐某应向于某承担还款责任。
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应否共同还款本公司从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收到原告的借款,虽然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加盖本公司公章,但印章真实性无法确认。由于王某并非本公司员工,原告主张系本公司借款,应当举证证明盖章行为系经过本公司授权或者王某系代表本公司盖章,否则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约定未来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后才履行债务的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中某公司构成违约已是事实,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属于确须履行的债务,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在积极推进案涉工程达到交付条件,案涉工程是否能够最终竣工验收并交付已经属于未来不确定事实,合同约定的“于实际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亦成为了不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是否不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