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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
    日期:2023-12-29 点击:49次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通过赠与礼物、红包和转账等方式来表达感情。那么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今天,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您解答。

  •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婚子女名下,该出资不宜直接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日期:2023-12-28 点击:42次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婚子女名下,该出资不宜直接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针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认定的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该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无明确意思表示的,应当按照出资时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是否有购房需要、房屋购买后的居住情况、房屋的物业费和电费交纳情况等进行判断。

  • 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的处理
    日期:2023-12-28 点击:43次

    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的处理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以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又反悔为由驳回债务人的时效抗辩。

  •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是否能主张抵销?
    日期:2023-12-28 点击:46次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是否能主张抵销?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形成条件,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12-26 点击:41次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合意或者说是借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等。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

  • 受理及执行相关费用应在担保人追偿范围内
    日期:2023-12-22 点击:56次

    受理及执行相关费用应在担保人追偿范围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债务人负担更具合理性。初看,担保人之所以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最直接原因来自其未主动履行担保义务,故需承担相应责任。倘若担保人不因其怠于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将会降低担保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及主动性。

  • 在原债权人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对债务人作出的催收行为是否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日期:2023-12-22 点击:77次

    在原债权人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对债务人作出的催收行为是否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债权转让只有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在原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情形下,对于原债务人而言,原债权人仍为权利人,其对债务人的催收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新债权人有权承继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据此,在原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就此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其作出的催收行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股东代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追偿权的认定
    日期:2023-12-20 点击:94次

    股东代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追偿权的认定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股权受让人对未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需具备三项前置条件:1.公司已不能清偿其债务;2.股东有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事实;3.公司债权人已向该股东提起诉讼。

  • 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情形下直接裁定被执行人的房产抵偿给债权人之一的,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日期:2023-12-20 点击:49次

    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情形下直接裁定被执行人的房产抵偿给债权人之一的,系属认定事实不清当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其名下财产有多个查封、轮候查封时,则该被执行人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能,执行法院应依法调查认定其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是否应通过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程序处置案涉财产。执行法院直接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的房产单独清偿给申请执行人之一,抵偿其债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 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抵押人代偿借款后应向谁追偿
    日期:2023-12-19 点击:35次

    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抵押人代偿借款后应向谁追偿抵押人代为偿还借款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其系受实际借款人委托提供抵押担保,在其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依据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名义借款人并未因其代偿行为受益,若承担还款责任,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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