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民法典对不同的继承方式偿还债务的顺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首先承担清偿责任的是法定继承人,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所有遗产都用来清偿债务仍不足以清偿完毕之时,才轮到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进行清偿。当然,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是限定继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需要在各自继承的遗产数额内,承担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分得的遗产都用于清偿债务了,还不够。这时候对剩余部分债务,他们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问题可参考已废止的《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因民法典的颁布而废止,但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故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债权人不得就夫妻离婚判决中认定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李新敬享有的是普通金钱之债,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虽然离婚诉讼部分裁判内容有可能影响沈淑华的偿债能力,对其造成事实上、经济上不利影响,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离婚诉讼标的亦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结果也仅对沈淑华和王学军的权益产生影响,并未侵害李新敬的绝对性民事权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当事人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正当行使诉权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不规避法律,不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恣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诉讼过程中,普大公司并未诚信进行诉讼,存在滥用诉权、拖延诉讼情形。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案涉转账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产生,应当对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其与借款人的录音通话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称其与出借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均未能提供其与出借人的委托代理手续、理财委托指令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在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指示出借人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打破审判思维惯性认定债权排除妨害打破以往对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的惯性认知,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的价值考量,赋予特定条件下的债权请求权具有排除妨害的效力,从而更好更全面地保护债权。这是应对新形势下法律问题的创新认知,不再将思维局限于只有物权才具有排除妨害效力,也是敢于打破常规、应对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有力举措,更是彰显新时代政法机关主动扛起责任与担当的精神写照。对于引导各地审判机关以法律为依据,深入把握立法规范精神价值和核心内涵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和裁判规则让与担保应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实际转移或者登记公示为成立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虽是对李某礼向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双方未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并不成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宋某要求李某英继续履行该转让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完毕后,李某英不能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另行处理。
贷款资金流向不属于银行监管范围,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建行周口分行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同日,浩森公司虽又将该笔借款转入雷烁公司的关联公司郑州顾家商贸有限公司,但后续资金流向,不属于建行周口分行的监管范围,不能据此推定建行周口分行对银丰公司构成欺诈。且在银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雷烁公司与建行周口分行串通,骗取银丰公司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银丰公司的保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丰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