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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债务由谁承担?

日期:2024-06-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债务由谁承担?

朋友借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

但自己并不是实际经营者

当出现借贷纠纷时

自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吗?

基本案情

宋某向王某借款90万元,借款到期后,宋某未能还款,后重新向王某出具条据,该条据中注明,由某超市(该超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每月归还王某2万元,直至还清为止。该条据中加盖了某超市的印章及该超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陈某的印章。因宋某及某超市仍未还款,原告王某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宋某、陈某归还借款90万元。

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其仅是某超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是宋某,因宋某是黑户,故使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其与该超市没有关系,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某超市的设立登记系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作为该超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对外具有公示效力,陈某与宋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其二人具有约束力,陈某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王某。遂判决被告宋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90万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某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作为某超市登记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法律只规定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未规定二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但基于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登记的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根据与实际经营者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实践中,登记的经营者常常以其和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约定抗辩自己无需承担责任,但其二者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出借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能会面临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此外,出借身份信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出借人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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