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五条对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影响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亚、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五条属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内部程序性规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确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时,应当严格区分公司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受公司内部程序性规定的约束。因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十五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主张相关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损的,可以依法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但不能据此主张相关担保合同无效。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270号;(2015)民申字第208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周亚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0月14日发布;另见《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周亚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周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1月6日发布。